理由 本件上訴人起訴主張:訴外人即原判決附表(以下簡稱附表)所示各房屋所有人邱創 豐、林學文、王鳳英、劉碧源、黃肇文(以下簡稱邱創豐等)曾於民國七十一年七月 間,各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房地為擔保,設定第一順序之抵押權,向伊借用 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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